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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記者從張家口市委宣傳部獲悉,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傳播了重大爆炸責任事故的一審,法院認定12名被告構成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事故。據了解,同一天,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就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炸責任一案作出了公開判決。法院裁定這十二名被告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根據事發后的工作職責,監督條件,履行能力,職責履行情況,組織和參與事故救援的構成以及有罪的態度,其中11人被判處5至3年徒刑,其中1人免于刑事處罰。法院認定12名被告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的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情況特別嚴重,失職已成為重罪。責任事故罪應依法進行。據悉,2018年11月28日0:40:55,位于河北張家口王山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泄漏并擴散到河北省張家口市外。工廠,在發生火源的情況下引起爆燃,造成24人死亡(包括因無效醫療造成的1人死亡),21人受傷(4例輕傷得以恢復和出院),38輛大型卡車和12輛小型汽車被損壞。截至2018年12月24日,直接經濟損失為1,488.06萬元,其他損失尚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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