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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與環境部最近發布消息稱,該國首例非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構成環境污染罪,并在浙江省湖州市被判處刑罰。湖州德清明和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齊某某非法使用三氯氟甲烷(CFC-11,俗稱氟利昂)生產混合聚醚,并由其使用。當地環境法庭。污染罪被判處10個月監禁。從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生態環境部在全國范圍內執行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特別行動,并派出11個工作組對主要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省市進行了特別檢查。
其中,浙江省工作組對明合公司的突擊檢查發現,倉庫收據上該企業分類賬的原材料不正常,并且在一些手寫的生產和配送便利條上出現了CFC-11記錄。批準的EIA批準文件明確指出,它主要使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發泡劑和其他原材料來生產和銷售組合的聚醚。生態和環境部執法局立即將明和公司涉嫌非法購買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線索轉移到了當地,并反復指導和協調了當地的案件處理。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啟動聯合案件處理機制,檢察院等部門密切配合,全面展開調查。在各方合作下,辦案人員克服了許多困難,明確了明和公司近三年來非法購買和使用849.5噸CFC-11生產聯合聚醚的犯罪,并趕赴江蘇上游,河南,山東等地。 CFC-11供應商韓某某和其他四人被捕。目前,該案由德清縣人民法院宣告。明和公司因非法使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污染環境而被罰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以70萬元人民幣,追回14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違法所得,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該案也是國內聚氨酯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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