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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共有56條,其中明確有關人員監督,抽查的組織,抽樣,檢查,異議處理,結果處理和法律責任。對于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明確規定,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抽檢機構和抽檢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闡明違反合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監督抽查實行抽查制度。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進行抽樣檢查工作,以確保抽樣檢查工作及其結果客觀,公正,真實。 《辦法》分別規定了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要求檢查人員按照監督檢查的詳細實施細則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方法和判斷規則進行檢查。對檢驗結論不合格的產品,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公告之日起60天和90天,組織對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復查。
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停業,限期內改正;整改期滿后,復核仍不合格的,應當吊銷營業執照。監督和抽查發現產品中存在區域和工業質量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與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議,指導有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辦法》規定,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妨礙,拒絕或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不承擔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結果確定,復檢合格者可以恢復生產和銷售同一產品,對被抽樣生產者和銷售商的樣本進行隱藏,轉移,銷售,損壞的樣品,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瀆職以謀取私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019年3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 2019年國家產品質量質量監督檢驗計劃》,其中包括37種建筑裝飾材料,24種食品相關產品和267種其他產品。其中,建筑裝飾材料中的外墻保溫產品被納入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嚴重的質量問題將按規定予以嚴懲。 《 2019年國家產品質量質量監督檢驗計劃》“建筑材料(15種),用于保溫,水泥,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的鋼絞線,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墻體材料(磚和砌塊)的擠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鋁合金建筑型材,硬質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配件,混凝土水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第十八號令,11月發布) 2019年2月21日)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制定了這些措施。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法規另有規定的現場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和加工,以監督產品質量的活動。第四條監督抽查分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總體管理,指導和協調,國家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信息的收集與分析。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和抽查的統一管理,各級監督和抽查的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監督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和隨機檢查。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監督檢查信息,并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第六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樣,采購,運輸,檢驗,處置和復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預算。第七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的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礙或拒絕監督抽查。第八條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一個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稱為同一產品)要接受兩次以上的抽查。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能夠在抽樣的六個月內證明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同一產品進行抽查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后續抽查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監督抽查不適用于前兩款的規定。第九條實行隨機監督檢查制度。除現場檢查外,抽樣人員不負責其抽樣產品的檢查。第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布監督抽查結果。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監督抽查結果。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機構第十一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通知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將其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同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計劃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監督抽查計劃應當包括抽查產品的范圍,工作分工和進度要求。監督抽查的詳細規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查項目,檢查方法和判斷規則。抽查前,應當將監督抽查的詳細實施細則公之于眾。第十三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抽檢機構和抽檢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規定違反合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法律,行政法律,法規規定采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格的,應當委托機構具有法律資格。第十四條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查工作,以確保抽樣檢查工作及其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不得:(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告知被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監督檢查計劃的有關內容; (二)分包檢查任務或者沒有組織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查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查報告; (4)在進行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簽訂有償服務協議,以監督和抽查同類產品或接受抽樣生產。(5)將監督抽查的結果用于進行產品推薦和比較,對產品合格證,牌匾等進行監督和抽查; (6)利用監督和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獲取違法或不正當的行為。(7)向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收取違反監督規定的抽樣,檢查及其他與監督和抽查有關的費用。第三章抽樣科現場抽樣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并按照有關規定隨機選擇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并隨機選擇抽樣人員。抽樣人員應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第十六條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和證明書。采樣人員。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時,還應出示組織隨機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副本。取樣器工作人員應將產品范圍和抽樣方法告知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第十七條抽樣人員應當從被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待售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己抽樣。如果抽樣人員發現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涉嫌違反法律,未經檢查,例如無證,無證,應終止抽樣,由組織監督和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立即舉報,懷疑的違法樣品應報告生產者和銷售者所在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一)銷售產品數量不符合監督抽查詳細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被抽樣產品不用于銷售或者僅用于出口,而出口合同另有約定的產品質量; (3)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有“試生產”,“加工”,“樣品”等字樣。第十九條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執行和抽查中詳細實施細則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件記錄抽樣信息,并通過對抽樣地點,儲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進行拍照或錄像來保存證據。抽樣人員以及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拒絕簽字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件中注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證。如果確實需要更正或補充抽樣文件,則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在更正或補充文件中確認簽字或蓋章。第二十條因生產者,銷售者變更生產,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給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機構。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抽樣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抽樣價格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和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報告。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所在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二十二條樣品分為試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除了不以破壞性的方式進行檢查并且實質上不影響樣品質量外,取樣人員應購買檢查樣品。采購檢驗樣品的價格應根據生產和銷售產品的價格確定。如果沒有價格,則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樣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事先提供了備用樣品,恕不賠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法規另有規定的取樣方式,應當遵循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開措施,分別密封檢驗樣本和備用樣本,并由抽樣人員以及被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簽名確認。第二十四條樣品應當由采樣人員攜帶或者送檢驗機構檢驗。對于易碎產品,危險化學品等對運輸和儲存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樣品的運輸和儲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且不會有任何變化影響檢驗結論。如果需要將樣品預先存儲在生產者或銷售者的樣品中,則應將其密封并加蓋印章。采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妥善保存密封的樣品,不得隱瞞,轉讓,出售或損壞它們。第二節網絡抽樣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其經營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所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消費者名稱買吧。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市場抽樣時,應當記錄抽樣人員,支付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通過屏幕截圖,照片或視頻記錄抽樣的賣方信息,樣本網頁顯示信息,訂單信息,付款記錄等。第二十七條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第二十八條采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記錄拆箱過程,檢查運輸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交付情況等,并分別密封測試樣品和備用樣品。并將測試樣品和備用樣品攜帶或發送給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采樣人員應根據樣品情況填寫采樣文件。采樣人員經采樣人員簽字蓋章并加蓋采樣單位公章后,應當連同監督檢查通知書一起送交被采樣賣方。抽樣機構執行樣品采購任務時,還應當送交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副本。第四章檢驗第二十九條檢驗人員收到樣品后,應通過拍照或錄像檢查外觀,狀況,封條破損及其他可能影響檢驗結論的情況,并檢查樣品和記錄。樣品儀器是否一致?對不規則樣品的抽樣檢查,檢查人員應當拒絕接受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向組織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網絡采樣的檢驗樣本和備用樣本應貼有相應的標簽,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存放。第三十條對抽樣產品進行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測試人員發現樣品生產者未經檢查即涉嫌違反法律規定,如沒有證書,許可證等,應當終止檢查,并立即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并舉報生產疑似違法樣品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三十一條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具體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方法和判斷規則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由于樣品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進行檢查的,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給組織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三十二條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報告應當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清晰,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名,蓋章。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他們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和有關材料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和抽查。第三十四條檢驗結論為樣品合格并免費提供。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異議期限屆滿后迅速將樣品退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期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異議的處理第三十五條組織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書面通知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依法告知其權利。在賣方現場當場取樣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名義生產者。如果樣品是通過在線采樣購買的,則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和樣品制片人。第三十六條被抽樣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論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被抽樣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對抽樣過程和樣品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接到異議處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異議處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處理結論。被抽樣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并提出書面復驗申請并說明理由的,接受異議處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研究。需要復檢且有檢查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除了不以破壞性的方式進行檢查,不對樣品質量產生實質性影響外,組織重新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支付備件成本。樣品。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應當自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復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復檢手續。在期限內不這樣做將被視為放棄重新檢查。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完成復檢手續之日起十日內,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重新檢查機構與初步檢查機構可能不是同一機構,但在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區域內只有一個檢查機構負責組織監督抽查或者由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抽查的省級轄區除外,但具有相應資格的除外。第四十條被抽樣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隱瞞,轉讓,出售或者銷毀備用樣品的,應當終止復驗,初步檢驗結論為最終結論。第四十一條復檢機構應當檢查備用樣品及其他物品的外觀,狀態和密封??赡苡绊憴z查結論的情況,并檢查備用樣品是否與采樣儀器的記錄匹配。第四十二條復查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詳細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查方法和判斷規則,對與異議有關的檢查項目進行復查,并向組織報告復檢結論。及時重新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組織復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重新檢查的結論是最終結論。第四十三條審查費由申請人預先支付給審查機構。復驗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驗費由申請人承擔;不符合初檢結論的,復檢費由組織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第六章結果處理第四十四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監督抽查的結果進行總結和分析,并應當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上級上級部門,以及同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抽查。 。組織地方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是由行政區域外的生產者生產的,應當及時通知生產者所在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十五條檢驗結論不合格的產品,經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第四十六條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抽樣之日起60日內,對不合格產品的抽樣生產者和銷售者責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條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監督檢查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的詳細實施細則組織審查。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不通過復檢的,由負責結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八第七條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公告之日起60到90天,對抽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復查。第七條規定,責令公司停業并限期整頓;復查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整改期限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九條復驗所需的樣品,由生產者和銷售者免費提供。除提供復檢所需的樣品外,抽樣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在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復檢合格之前,不得恢復同一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第五十條產品抽查發現存在區域或者工業質量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與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議,指導有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被抽樣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罰款三萬元以下;涉嫌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三)未確定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復驗的,恢復同一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4)隱藏,轉讓,出售或破壞樣品。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法規沒有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公安機關。第五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瀆職以謀取私利的,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第五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材料和抽樣文件等證據,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日”為公歷。如果期間的最后一天在法定假日到期,則法定假日之后的第一天為該期限到期的日期。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0年12月29日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2月14日發布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驗檢驗辦法》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2016年3月17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5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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